第一,分析选择的旅游产品是否具有真实性、合理性,要警惕以“免费”,“低价”为卖点的宣传招徕,切记“一分钱一分货”的常识。
第二,报名时要求旅行社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登记备案证明》。
第三,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和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第四,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或领队人员因旅游者不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对旅游过程中出现的宰客行为,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旅游投诉处理部门投诉。
第六,《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