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检公司之夹克验货标准
(一)、面料:按设计要求。
(二)、里料:采用与面料性能、色泽相适应的里料。
(三)、辅料:
朴料:一般采用的如线朴、纸朴、硬粗布朴等,其缩水率与面料相适应。
缝线:可采用丝线、涤棉线等,纳衬用棉线,其质量、色泽必须适合各使用部位。
钮扣、拉链:无锈、耐用、光滑、其色泽与面料相适应。
一、产品裁片的检验标准:
1、面布的正反面的区别,对有明显正反面之分,按常规判断方法,对不明显的难以判断的,按制单工艺要求区别正反面;特殊性的面料按特殊要求规定。
2、面料有弹力的特性,一般按弹力方向以款式的围度方向为主(直弹横裁剪)。
3、面料的图案,一顺图案以一个方向为主,倒置图案以向上图案为主,有倒顺光泽、倒顺毛、阴阳格的面料,以全身顺向一致(毛向、全身向下,顺向一致);特殊图案,以主图案为准,全身上下一致。
4、面料的质量较差,如易松散、易毛边、脱落等,制作时注意堆放,或采用打边、粘朴等方法处理;对易抽纱、勾丝的面料在生产制作时小心操作,注意堆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质量事故。
5、面布的缩水:
a.可采用按面料缩水的比例加放;(面料缩水率小于5%)
b.可采用大烫缩水方法;(面料缩水率大于5%)
c.对面料缩水不稳定的,可采用裁毛片后修裁的方法。
6、对条、对格规定:面料有明显条、格在1cm以上的,标准按下表执行
部位名称 |
对格对条规定 |
备注 |
左右前身 |
条料对条、格料对格,互差不大于0.3cm |
遇格子大小不一致,以前身1/2上部为准 |
袋与前身 |
条料对条、格料对格,互差不大于0.2cm,贴袋左右对称互差不大于0.3cm |
遇格子大小不一致,以袋前部为准 |
左右领尖 |
条格料左右对称,互差不大于0.2cm |
|
袖子 |
条格顺直,格料对格,以袖山为准,两袖互差不大于0.5cm |
|
7、载片各部位纬斜规定及标准:
a.前身:经纱以领门宽线准,不充斜。
b.后身:经纱以腰节下背中线为准,倾斜不大1cm,条格料不充斜。
c.袖子:经纱以前袖缝为准,大袖倾斜不大1cm,小袖倾斜不大1.5cm。
d.领面:纬纱倾斜不大于0.5cm,条格料不充斜。
e.袋盖:与大身纱向一致,斜料左右对称。
8、色织格料,纬斜不大于3%。
二、中烫检验标准:
核对实样。
烫要跟足实样,不变形、不走样,并修剪止口,对浅色面料,特别是白色面料,可采用中烫包烫的做法。
整烫骨位,需平整平顺,不可倒错方向(如省骨位,前幅需向后中方向,后幅需向后中方向),根据面料的性能适温熨烫。
三、缝制检验标准:
1、针型:根据面料的性质及厚薄度,采用大小不同的型号缝制。
在制作过程中,出现针尖毛秃,需及时换针,避免针尖毛秃给面料造成的勾丝、断纱等现象。
2、线型:选用适合所用衣料质量的缝线,配色涤纶线。
线色以面料的面色为准,色差不充许程度为负半级,正一级(印花、条格、色织原料应以主色为准,装饰线缝制例外),特殊线缝制另注。
3、针距:详见下表
项目 |
针距密度(针) |
|
明暗线 |
3cm不少于12 |
|
包缝线 |
3cm不少于10 |
|
锁眼(手工) |
1cm不少于10 |
|
钉扣 |
手工 |
双线二上二下绕三绕 |
机扣 |
每眼不低于6根线 |
要求:各部位线路顺直,没有跳线、脱线,针距整齐牢固、流畅、平服、美观;面、底线松紧适宜,不宜紧,起落针时应回针,不能有针板及送布牙所造成的痕迹;袋口两端应打结,可采用套结机或平缝机回针。
4、缝纷:除特殊要求外,均为1cm,要求:宽窄一致、均匀,不可有长短或容位现象;滚条、压条一平服,宽窄一致;袋布的垫料要折光边或包缝。
5、落朴位:根据款式的要求,具体定粘朴位,注意不可漏粘。
粘时温度适宜,粘牢,不可渗胶,起泡或脱落。
6、合肩、埋夹:肩缝不可长短,侧缝脚叉,长度按工艺表,注意脚叉长短一致,平服,不可有翘起或吊起现象。
7、领、夹圈:合面里领、夹圈,骨位对牢,领圈需用配色朴定型,修整内止口。
要求:领子平服,领面松紧适宜,不反翘。
8、袖:绱袖:对牢刀眼位,吃势均匀,圆顺自然,左右对称。
9、前身:胸部对称,面、里、衬服贴,省道顺直;止口顺直平挺,门襟不短于里襟,不搅不豁;袋位按纸样点位挖袋,要求:左右袋高、低、前、后、对称,袋盖与袋宽相适应,袋盖与身的花纹一致。
10、驳头:串口、驳口顺直,左右驳头宽窄、领嘴大小一致。
11、里布:做法及要求同面身,所有骨位为倒骨。
套里布:骨位对牢,不可容位,下脚边、袖口边、袖同顶(面里)骨位订针(或手工挑边)。
成衣后要求面、里吻合、平服。
12、唛头:
a.主唛:订唛线应与唛头底色相宜。
后领下2.5cm(1英寸)居中车订,注意唛头左右不可有高低。
b.挂耳唛:立领在后领上居中车订。
c.洗水唛:左里袋内口下居中车订。
d.烟治:主唛下居中车订。
13、对白色面料或浅色面料,整件衫内处理要求:止口一致整齐,无线头,无杂色线或其它杂物等到。
四、检验各部位疵点规定及标准见下表、部位见下图:
序号 |
疵点名称 |
各部位允许存在程度(cm) |
||
1 |
2 |
3 |
||
1 |
粗于一倍粗纱 |
不允许 |
1~2 |
2~5 |
2 |
粗于二倍粗纱 |
不允许 |
不允许 |
1~3 |
3 |
浅细纱 |
不允许 |
1~2 |
2~4 |
5 |
斑疵(油、锈、色斑) |
不允许 |
不大于0.2²(不明显) |
不大于0.3²(不明显) |
五、检验各部位规格**限偏差标准按下表规定:
部位名称 |
允许偏差(cm) |
备注 |
|
衣长 |
±0.8 |
由肩缝**点垂直量至脚边 |
|
胸围 |
±1.5 |
扣好钮扣(拉好拉链),前后身放平,在袖窿底缝处横量 |
|
袖长 |
圆袖 |
±0.6 |
由袖子**点量至袖口边 |
连肩袖 |
±1 |
后领线迹缝中点量至袖头边中间 |
|
总肩宽 |
±0.5 |
由肩袖缝交叉处,解开钮扣放平量 |
|
领围 |
±0.5 |
领子摊平横量,立领量上口,其他领量下口 |
检验工具:钢卷尺或软皮尺(一面以厘料为单位,一面以英寸为单位)。
六、检验质量缺陷判定依据及标准见下表:
1、缺陷
单件产品不符合标准所规定的核技术要求即构成缺陷。
按照产品不符合标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外观的影响程度、缺陷分成三类:
A、 严重缺陷: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严重影响产品外观的缺陷,称为严重缺陷。
B、 重缺陷:不严重降低产品的使用性能,不严重影响产品外观,但较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称为严重缺陷。
C、 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但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和外观影响较小的缺陷,称为轻缺陷。
项目 |
序号 |
轻缺陷 |
重缺陷 |
严重缺陷 |
外观 |
1 |
表面有污渍、粉印、亮光、水花、死褶,表面死线头长于1cm3根以上 |
表面污渍2cm²以上,粘合衬起泡,渗胶,烫黄,变色 |
残破,变质,粘合衬严重渗胶 |
规格 |
2 |
超充许偏差范围50%~** |
超充许偏差范围**以上。 |
|
辅料 |
3 |
线、衬等辅料与面料质地、色泽明显不相适应 |
|
金属附件品质不良,锈蚀 |
标志 |
4 |
商标位置不端正,号型标志不清晰,或无成分标志、洗涤说明 |
号型标志不正确 |
无号型标志及商标厂记 |
针距密度 |
5 |
各部位不得有跳针 |
明线连续跳针,锁眼缺0.3cm以上 |
链式机有跳针及漏针 |
对条对格 |
6 |
超过规定的50%以内 |
超过规定50%以上**以下 |
|
缝制外观质量 |
7 |
各部位缝制不平服,松紧不适宜,底边不圆顺、顺直,毛、脱、漏小于1cm |
有明显拆痕,缝合毛、脱、漏大于1cm,表面部位布针眼外露 |
毛、脱、漏大于2cm |
8 |
缉明线宽窄明显不一致,明显不顺直 |
|
|
|
9 |
锁眼、钉扣、封结不牢固,眼位距离不均匀大于0.3cm,扣与眼位及四合扣上下相对互差大于0.3cm |
眼位距离不均匀大于0.6cm,扣与眼位及四合扣相对互差大于0.6cm |
|
|
10 |
领子面里松紧不适宜,表面不平服,领尖长短、驳口宽窄互差大于0.3cm |
领面、里松紧明显不适宜 |
|
|
11 |
领窝不平服,起皱,绱领以肩缝对比互差大于0.5cm |
领窝明显不平服,起皱,绱领以肩缝对比互差大于0.6cm |
|
|
12 |
绱袖不圆顺,前后不适宜,吃势不均匀,两袖前后不一致互差0.8cm |
|
|
|
13 |
袖缝不顺直,两袖长短互差大于0.6cm,袖头互差大于0.3cm |
|
|
|
14 |
前身拉链松紧不适宜,两搭门长短,门空襟短于里襟,或门襟长于里襟0.5cm以上 |
门里襟互差大于0.6cm以上,装拉链明显不平服 |
|
|
15 |
袋与袋盖不圆顺,开袋裂口,嵌线宽窄互差大于0.3cm,袋位高低、前后大于0.5cm |
袋口封结不牢固,毛边,做袋无垫袋布 |
|
七、大烫检验标准:
1、根据面料性质,中温熨烫。
2、根据款式及款式各部位的要求采用拉、归、拔等处理方法熨烫。
3、各位外观需熨烫平服、平挺、整洁、端正对称。
4、整体效果美观、无亮光、水花、无烫黄、死痕、污渍。
八、包装检验标准:
1、单件包装,一衣一胶袋,胶袋规格(款式、长度)按款式要求,要平整、松紧适宜。
2、每件必须有一挂咭(有商标、号型和使用说明标记,须注明品名、号型、颜色等)。
3、齐色、齐码、成套出货。
4、按KALTENDIN的原装方法及要求。
五、成品抽样检验标准:
1、抽样数量按产品批量:
200件以下(含200件)抽验10件以上。
200件以上至500件(含500件)抽验20件以上。
500件以上抽验30件以上。
2、单件(样口)判定:
优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3
一等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0 轻缺陷数<5
合格品: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1 轻缺陷数<7或严重缺陷数=0 重缺陷数<2 轻缺陷数<2
3、批量判定:
优等品批:样本中的优等品≥90%,一等品≤10(不含合格品)
一等品批:样本中的一等品以上产品≥90%,合格品≤10(不含不合格品)
合格品批:样本中的合格品以上产品≥90%,不合格品≤10(不含严重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