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和标志 6.1 * 6.1.1 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1.1 无热压工序的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及竹地板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打印相应的“实木复合地板(无热压工序)”、“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无热压工序)”及“竹地板(无热压工序)” 。
有油漆工序的实木地板、竹地板生产企业获证后,可生产漆饰地板及未涂饰地板;许可证*产品名称打印“实木地板”或“竹地板”;没有油漆工序的生产企业许可证*产品名称打印“实木地板(未涂饰地板)” 或“竹地板(未涂饰地板)”。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但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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