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 用 说 明 1、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以下简称缠绕气瓶)充装、运输、储存及使用等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安装应符合GB/T19240—2003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车用压缩天然气用装置的安装要求》的规定。
气瓶设计使用寿命为15 年。
2、充装的气体必须符合GB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的规定。
3、气瓶使用环境温度为 -40℃~65℃。
4、气瓶的复合材料层严禁划伤、磕碰以及酸腐蚀。
5、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受日光曝晒。
6、气瓶阀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7、气瓶的瓶口和瓶身严禁沾有油脂。
8、气瓶*次充气前应抽真空或氮气置换处理,以防止天然 气内混入空气。
气瓶内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尽,应保留0.1MPa的剩余压力。
9、气瓶工作压力是在基准温度(20℃)时的限定充装压力,气瓶的充装压力应根据充气时的实际气温予以调整,其温度补偿值应按充气站的规定。
10、气瓶按GB 24162 标准进行定期检验。
使用中遇到以下情况应提前检验: a)气瓶遇明火; b)气瓶长期暴露在高于65℃环境温度下; c)气瓶受到冲击; d)天然气汽车受到碰撞; e)气瓶接触化学物资; f)发生异常的声响; g)确信气瓶受到某种方式的损伤; h)对气瓶的安全可靠性产生怀疑。
11、严禁在气瓶上电焊引弧及焊接修理。
12、汽车报废,气瓶随之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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